青岛又爆强制消费,男子刷卡后未签字银行不退钱
2016年青岛又爆强制消费 男子刷卡后未签字银行不退钱各位卡友都还不是很清楚吧,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阅读一下,希望能给你带来参考价值。
因为被迫在酒吧消费,张先生刷卡后故意不在POS订单上签名实名。事后他要求银行拒付,被拒绝了。为此,张先生起诉中信银行确认该交易无效。一审败诉后,他提出上诉。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被迫消费后签假名
张先生起诉称,他在2007年申请了一张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并一直使用至今。去年7月10日晚,他在青岛一家酒吧消费后,被商家强制支付6000多元,但不得不用信用卡支付6262元。他输入了正确的支付密码,但没有在POS订单上签名。
脱离商户控制后,张先生立即致电中信银行客户中心,要求银行不要向对方银行付款。因为第二天在北京开会,当时青岛当地警方没有接到报警。7月12日凌晨,他打电话给中信银行,要求拒绝向对方银行付款。获得POS订单后,银行确认不是自己名下,但拒绝负责后续处理,要求自行承担损失。无奈之下,他只好还贷。
张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催收合同中有很多格式条款,应该是无效的。中信银行在涉及的交易中只确认了密码支付,规避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此,诉讼要求确认刷卡消费6262元的交易无效,中信银行拒绝支付对方银行。
银行不负责交叉签署
中信银行辩称,本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所有条款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在所涉交易中的行为也符合银联规则。检查POS采购订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的责任在于商家,而不是中信银行。如果原告对所涉及的交易有异议,应与商家协商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收款合同中的约定,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自己的行为,根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种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是交易的有效凭证。原纠纷的相关条款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情形。
原告称被商家强制要求消费,事后未及时报案,懒于维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其非自愿消费的情况下,原告仅要求确认信用卡消费交易无效,理由是该交易不是他本人在POS订单上签署的。没有事实依据或合同依据,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消费者行为不符合拒付条件
随后,张先生上诉称,支付的有效条件是密码加签名,这也是一种利用非个人签名使支付交易无效来保护自己的方式。一审以不报案不支持诉讼,混淆了实体消费行为与结算支付行为。因此,以忽视维权为由驳回诉讼是错误的。
根据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张先生称自己是被商家逼消费的,在POS购货单上没有签真实姓名。事后,他想通过拒绝支付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来阻止支付。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收款合同中的约定,该消费行为应视为张先生本人的行为,不符合银行拒付条件。因此,张先生要求确认交易无效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