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最高可判无期

银联POS机 干货分享 2021-04-02

信用卡恶意透支 最高可判无期各位卡友都还不是很清楚吧,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阅读一下,希望能给你带来参考价值。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等方式,通过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伪造一张以上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五张以上信用卡的,或者伪造金额达到二十万以上的,以“情节严重”论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或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非法套现、伪造信用卡、恶意透支,这三大信用卡行业的“毒瘤”将面临正义之剑。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影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解释》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并于12月16日正式实施。 伪造信用卡会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信用卡犯罪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加大。为了有效惩罚虚假信用卡申请和信用卡欺诈, 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伪造信用卡罪,该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多张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并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数量超过5张,或者金额达到200张。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解释》明确,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多张信用卡的,以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以上的信用卡,应该算“一笔巨款”。 《解释》还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伪造信用卡、欺诈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解释》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现金被判非法经营罪 关于非法套现行为,解释指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逾期2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非法经营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桓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非法套现问题日益严重。仅2009年,中国银联就协助商业银行确认了近3万起套现案件,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余台套现商家严重的POS机。 银联人士指出,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卡行业只能对套现商户实施收回POS机、停止交易等软处罚,难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套现蔓延。因此,司法解释的引入将有效遏制收银商家的违法行为,有效减少收银行为的发生。 恶意透支的认定有两个限制 随着信用卡数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的坏账风险正在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1.75亿张;但信用卡逾期半年累计74.25亿元,比第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倩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二是三个多月没还了。 孙倩说:“这不包括因为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件而不按时还钱的行为。如果持卡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并且在一定时间后没有归还,则不属于‘恶意透支’。” “另外,由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孙乾认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孙倩指出,恶意透支主要有六种情况,如明知无法偿还,大量透支不还;胡乱挥霍透支款不还;透支后,隐瞒、改变沟通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资金催收的。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尚未归还、拒绝归还的款项,不包括开证行收取的滞纳金、复利等费用。孙谦说:“同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在法院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偿还透支利息,将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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