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还信用卡不还,妻子遭起诉被判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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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认为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用一起还债,其实是不对的。据了解,只要夫妻关系继续,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只要一方有债务,两个人就必须一起还债。近日,广西某妻子因丈夫长期向朋友借钱还信用卡,被诉与丈夫分担还款责任。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先生、王女士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杨。
被告何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于2010年11月16日结婚。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被告何先生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杨借款1.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承兑,表示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6日前偿还。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原告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先生、王女士偿还贷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向原告杨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附其写给原告的“借据”。双方债权债务明确,经法院确认。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构成违约,被告被告知还款,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贷款利息,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没有约定贷款利息,应视为无息贷款。原告主张贷款期限的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原告可以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在资金占用期间,按预计年利率6%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按照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计算利息,法院在其法定权利范围内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贷款利息应从2015年2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最后一天止,以贷款本金18000元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计算。涉案贷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王女士和被告何先生应共同向原告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